——鑫福源A款——

1、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分为两部分保障,基本部分提供在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2、可选部分提供领取期可领取生存金、满期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1、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分为两部分保障,基本部分提供在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2、可选部分提供领取期可领取生存金、满期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 承保年龄:0天- 60岁
* 保障期限: 至100周岁
* 缴费方式: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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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期满期保险金给付(基本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的第2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保险金。 |
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本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积累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基本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领取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2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给付领取期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
领取期满期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 | 按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故意自伤;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至 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上述第一款第 3 至 8 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在积累期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